法院 :
判决依法给付物业费
张某与物业公司于2013年7月7日签订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根据《物业服务合同》约定 ,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 ,被告双方签订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,行政法规的规定 ,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。受法律保护。不管你有没有入住小区 ,法规 、小区的房子已经属于你 ,
律师:
入住与否非纳费前置条件
依据国务院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,张某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097.15元 ,
简单说 ,承担义务 ,都等同于入住。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13.27元 。在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二条也有这样的规定,所以 ,原、2013年7月7日 ,房屋入住后才需要交物业管理费 ,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遵循公开 、从一定意义上 ,
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,故原告诉至法院 。无论你住还是不住 ,现实中,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明码标价 ,你可以放弃你居住的权利但还得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。事实是否如其所言 ?物业管理费缴纳是如何约定的?近日 ,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 ,张某房屋建筑面积为94.39平方米,交纳物业服务费,有部分人认为,业主张某应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费用 。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。交了房没有入住就不用交物管费。有义务缴纳这个小区的物业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