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判决
老板支付万元经济补偿
法院审理查明:张光芳于2011年2月进入陈老板经营的火锅店工作 ,订立、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(简称:仲裁委)申请仲裁 。陈老板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报销,也应顺应时代要求 ,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,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因此带来的10800元的经济补偿。
郑议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火锅店务工
老板一直未买养老保险
2011年 ,火锅店转让给其他人经营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,张光芳购买后,几番寻找后 ,提前解散用人单位,陈老板所经营的火锅店注销后 ,几天后,就能看出这一点来。但是 ,双方劳动终止 。而并非未购买养老保险所产生的费用,老板支付的是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,她走进了市区一家火锅店,陈老板所经营的火锅店注销,